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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实践教学中心实验室工作规范

作者: 临床实践教学中心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21-03-16

 

沈阳医学院实验室工作规范

(修订稿)

沈医院发[2005]105

第一章     

第一条  实验室是高等学校教学和科学研究的基地。为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使之适应飞速发展的科技水平和教学的需要,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实验室是学院正式建制的教学科研实体,是为教学、科研及面向社会服务的重要基地。实验室工作质量直接反映学校的教学质量及科研水平。

第三条  学院由教学副院长统一协调管理实验室工作,教务处一名副处长分管。部、系设中心实验室(或实验中心),相关教研室下可设实验室。

第四条  部系中心实验室(或实验中心)主任,应由具备高级职称的教师担任,由学院聘任。教研室下设的实验室主任应由具备高级职称的实验技术人员担任或由教研室副主任兼任,主任由教研室主任提名,部系聘任。

第五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要从实际出发,确定目标、统筹规划、合理设置;注重队伍、设备、管理的协调发展,最大限度地发挥投资效益。

第六条  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教学任务,不断进行实验教学改革,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注重开发学生的潜能和创新精神,培养学生良好的科学态度,增强实践能力,提高综合素质,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努力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而服务。

第七条  实验室要根据教学计划和大纲规定承担实验课的教学任务,并配合教师做好实验讲义、实习指导等实验教学资料的编写工作,保证实验教学顺利进行。

第八条  实验室要吸收科研和教学改革新成果,不断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各实验室要积极开设综合性、创新性、设计性实验项目或实验课程。全院各类实验室都应逐步面向学生开放,有条件的实验室可以吸收高年级的学生参加实验室的科研小组,参与实验的设计和改革。

第九条  凡承担各级科研项目的实验室,应根据学科的特点和科研方向,吸纳科研成果,引进新技术,不断更新实验方法,充实实验内容,提高实验技术水平,保障科研任务的高质量完成。

第十条  实验室要精心使用、维护、开发和保管好仪器设备,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潜力,定期做好仪器设备的计量、标定,积极开发实验仪器设备的改进和自制工作,以确保良好的实验教学效果。对易燃、易爆、毒、麻药品设专人保管,并完善药品领取制度。

第十一条  承担对外技术服务的实验室,要保证监测数据准确可靠,严禁弄虚作假。进行有偿服务应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

第十二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根据学院的教学和科研工作需要,由学院统一规划,有步骤、有重点的进行。每学年重点配备23个实验室,达到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相应标准。

第十三条  为保证仪器设备的最大使用率,防止资源浪费,可由教务处根据工作需要协调使用。

第十四条  加大教学设备费用的投入,专款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由实验室提出计划,国资处负责实施。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须经部系审核,学院组织专家论证,院长办公会审批。

第三章  实验室工作人员职责

第十五条 凡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  实验室主任职责:

领导并组织完成学院规定的实验室各项基本任务。

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及实验室工作细则,对全员实行岗位责任制。组织并实施、检查各项工作的执行情况。

按时、按要求组织完成实验室的各项报表、统计工作。合理、计划使用实验室经费,有目的申报实验室所需的仪器、药品、器材、实验动物等。

组织实验室人员作好有关仪器的使用、保管、维修、报废工作,建立仪器设备档案。

特别要注重和加强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

负责实验室的精神文明建设。

第十七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职责:

热爱实验室工作,刻苦钻研业务,遵守和执行有关规章制度,积极努力完成本职工作。

熟练掌握有关的实验原理与实验技术,具备与所承担的业务工作相适应的能力与水平。

熟练掌握相关仪器工作原理与操作技术,作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功能开发、技术改进、有关实验教学课件的制作等。

积极开展综合性实验的创新研究,改善实验条件和实验教学方法,积极参与科学研究承担科研任务。

负责实验的准备工作,每一次实验前都要作好预试实验,准备好仪器、设备和实验材料。实验技术人员要进入课堂,协助教师指导学生实验,力争每次实验效果良好。

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器材、药品的保管,建立试剂、材料档案。

记载本实验室试剂、药品、材料的消耗情况,每学年汇总上报。

负责实验室的各项管理工作,特别是安全管理工作,常备不懈、尽职尽责,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团结协作。

第四章     

第十八条 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与上级规定有矛盾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规范自200512月起实施。原1996年制定的《沈阳医学院实验室工作条例》自行废止。

                                                              沈阳医学院临床实践教学中心